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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鍾明桓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,
   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  百分之九點一三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肆佰參拾貳元,及其中新
    臺幣參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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