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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債  務  人  王凱柔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,及自
  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    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3147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
      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07月止,共積欠
      電信費新臺幣11,799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   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  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  ㈢相關欠費子號: W001853、Y003147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─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
   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
   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
   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獨資經營之商號,
    與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並非相當,亦
    非法人,自難認為有當事人能力。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或
    非法人團體之資格,其與商號經營人實為同一人格體(最高
    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判例、42年台抗字第12號判例參照
    )。蓋獨資商號雖經商業登記,然於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,
    其行為仍應歸屬於其負責人,合先敘明。本件債權人對債務
    人王凱柔即東六四企業社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查負責人為
    王凱柔之獨資商號東六四企業社自114年4月29日起即已停業
    ,目前尚未復業,其現無當事人能力,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
    命令,應以其設立負責人王凱柔為債務人始為合法,是以債
    權人對東六四企業社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
    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 林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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