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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桂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   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
   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
    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
    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陳桂葉籍
    設新北市板橋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其
    住所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向
   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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