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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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洪韋如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■列舉式■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
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■列舉式■住居於■片語■(住居於何
處)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
本院無管轄權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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