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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94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羅琬茹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。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
    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 林雅芳
編  號 金 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(新  臺  幣)            利               息                  違              約              金          起  迄  日(民  國)   週年利率   起  迄  日(民  國) 計      算        方      式 1  246,41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7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10.13%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7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新臺幣1,17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20,846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2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13.5%    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27,33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2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15%    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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