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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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債 務 人 陳東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7,778元,及自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並負
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
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12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17,778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㈢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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