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債  務  人  鄭青雲  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■列舉式■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,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
    。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,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
    存在,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,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
    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,債務人業已死亡,即屬上開法條
    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,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:債務人■列舉式■已於民國■日期轉換■死亡,此有
    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。揆諸首揭說明,
   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