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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債  務  人  許絜甯即許慧雯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■列舉式■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   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    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
    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■列舉式■住居於■片語■(住居於何
    處)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
    本院無管轄權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
   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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