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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海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  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
   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
    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
    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
    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
    序為繁雜遲緩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上開規定,或
   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    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
  114年7月21日通知債權人於15日內補正「㈠債務人海街日記
    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解散前之公司變更
    登記表、公司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㈡查報債務
    人海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
    完結之證明文件。如有,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
    人;若無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
   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」
    ,此通知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
    。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,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
    。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顯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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