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(2026-01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台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台抗字第67號
再 抗告 人  澔琦創意綠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平川        
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
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(114年度抗字第257號),提起再抗
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再抗告駁回。
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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,應依民事
 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,且應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
  2項、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,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此為
 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
  4年度抗字第257號裁定,提起再抗告,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
 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前經原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以裁定
 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,該
  裁定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,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。茲已逾相
  當期間,再抗告人仍未補正,其再抗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據上論結,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
  項、第481條、第4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
 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官  魏  大  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官  李  國  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官  周  群  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官  陳  婷  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官  林  玉  珮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李  佳  芬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