懲戒法院 懲戒(2025-11-12)
其他/待認定
懲戒法院裁定
2025-11-12
案號:澄上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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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懲戒法院裁定
113年度澄上字第4號
上 訴 人
即 移送機 關 監察院
代 表 人 陳 菊
被 上 訴 人
即被付懲戒人 劉家男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前教授兼總務
長
上列上訴人因懲戒案件,不服本院113年10月9日113年度澄字第9
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停止審理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,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,得
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,停止審理程序;此項規定於上訴
審程序準用之,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、第82條第2
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移送意旨略以:被上訴人劉家男經上訴人即移送機關監
察院以其自民國87年8月1日起擔任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土木工
程學系專任教職,100年8月至101年11月期間兼任該校總務
處總務長,承校長之命掌理總務事宜,對總務處所屬營繕組
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採購有綜理督導權限,及經指派擔任評選
委員成員並擔任召集人負責評選作業,均屬依據政府採購法
承辦或監辦採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
。被上訴人經辦101年度「研究生宿舍及體健中心熱水系統
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」(下稱101年度節能工程),
竟不思廉潔自持審慎,利用擔任該工程之評選委員會召集人
之權力與機會,於101年間與案外人式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負責人鄭義雄、台灣耐賀德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金昇、漢
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漢銘公司)負責人劉景聰等達成
謀議,由鄭義雄擔任「白手套」,負責在被上訴人、林金昇
間居中聯繫,向得標廠商索取工程款20%之回扣賄款。因林
金昇以收取賄款回扣成數過高為由,而要求降低為15%,並
經鄭義雄等同意。林金昇雖明知被上訴人、鄭義雄同意賄款
回扣為工程款15%,仍以工程款20%比例向得標廠商索取工程
回扣。從而劉景聰以漢銘公司名義參與101年度節能工程之
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標案投標,並於101年6月7日得標,負責
草擬節能工程有關招標文件、協辦招標、履約管理、完工驗
收及5年節能量測驗證等事項。嗣可翔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
可翔公司)負責人葉樹宏於劉景聰製作招標文件期間,拜訪
劉景聰稱可翔公司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
公司(下稱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)南投營運處專案合作廠商
,有意願由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投標承接上開工程,再將設
計及設備施作等部分分包予可翔公司,並同意支付回扣新臺
幣(下同)600萬元(計算方式:總工程款約3,000萬元,其工
程款20%為600萬元),加計駐點管理人員薪資款項30萬元,
合計總回扣賄款為630萬元。初以可翔公司向中華電信南區
分公司約定收款時間(即簽約、設備定位、竣工、驗收等4
階段)而分次給付該賄款回扣予被上訴人,嗣葉樹宏以可翔
公司現金週轉困難,改為2階段付款。被上訴人於101年11月
6日後某日,經由鄭義雄收受工程回扣150萬元。林金昇又於
102年底,轉交葉樹宏委託可翔公司梁姓副總支付之回扣75
萬元予被上訴人。其後,林金昇於104年冬天間,另至少交
付回扣38萬元予被上訴人。被上訴人上開違法失職行為,經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
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等罪嫌,提起公訴。被上
訴人直至檢察官偵查中,始於107年7月27日繳回不法所得26
3萬元(惟實際收受不法所得之時間、次數、地點及金額尚
待釐清)。
三、查被上訴人劉家男所涉刑事案件,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
8年度訴字第297號審理中,有該院114年3月11日中院平刑交
108訴297字第1149004621號函文在卷可稽,本院認為被上訴
人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,以其所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,
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,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。
四、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、第82條第2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
法 官 黃梅月
法 官 許金釵
法 官 周玫芳
法 官 黃國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嚴君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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