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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戒法院 懲戒(2025-11-12)

其他/待認定 懲戒法院裁定 2025-11-12 案號:澄上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懲戒法院裁定
113年度澄上字第4號
上   訴   人  
即 移送機 關  監察院      
代   表   人  陳  菊      
被 上  訴 人  
即被付懲戒人  劉家男      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前教授兼總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




上列上訴人因懲戒案件,不服本院113年10月9日113年度澄字第9
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停止審理程序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,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,得
    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,停止審理程序;此項規定於上訴
    審程序準用之,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、第82條第2
    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移送意旨略以:被上訴人劉家男經上訴人即移送機關監
    察院以其自民國87年8月1日起擔任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土木工
    程學系專任教職,100年8月至101年11月期間兼任該校總務
    處總務長,承校長之命掌理總務事宜,對總務處所屬營繕組
    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採購有綜理督導權限,及經指派擔任評選
    委員成員並擔任召集人負責評選作業,均屬依據政府採購法
    承辦或監辦採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
    。被上訴人經辦101年度「研究生宿舍及體健中心熱水系統
   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」(下稱101年度節能工程),
    竟不思廉潔自持審慎,利用擔任該工程之評選委員會召集人
    之權力與機會,於101年間與案外人式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    負責人鄭義雄、台灣耐賀德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金昇、漢
    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漢銘公司)負責人劉景聰等達成
    謀議,由鄭義雄擔任「白手套」,負責在被上訴人、林金昇
    間居中聯繫,向得標廠商索取工程款20%之回扣賄款。因林
    金昇以收取賄款回扣成數過高為由,而要求降低為15%,並
    經鄭義雄等同意。林金昇雖明知被上訴人、鄭義雄同意賄款
    回扣為工程款15%,仍以工程款20%比例向得標廠商索取工程
    回扣。從而劉景聰以漢銘公司名義參與101年度節能工程之
    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標案投標,並於101年6月7日得標,負責
    草擬節能工程有關招標文件、協辦招標、履約管理、完工驗
    收及5年節能量測驗證等事項。嗣可翔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
    可翔公司)負責人葉樹宏於劉景聰製作招標文件期間,拜訪
    劉景聰稱可翔公司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
    公司(下稱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)南投營運處專案合作廠商
    ,有意願由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投標承接上開工程,再將設
    計及設備施作等部分分包予可翔公司,並同意支付回扣新臺
    幣(下同)600萬元(計算方式:總工程款約3,000萬元,其工
    程款20%為600萬元),加計駐點管理人員薪資款項30萬元,
    合計總回扣賄款為630萬元。初以可翔公司向中華電信南區
    分公司約定收款時間(即簽約、設備定位、竣工、驗收等4
    階段)而分次給付該賄款回扣予被上訴人,嗣葉樹宏以可翔
    公司現金週轉困難,改為2階段付款。被上訴人於101年11月
    6日後某日,經由鄭義雄收受工程回扣150萬元。林金昇又於
    102年底,轉交葉樹宏委託可翔公司梁姓副總支付之回扣75
    萬元予被上訴人。其後,林金昇於104年冬天間,另至少交
    付回扣38萬元予被上訴人。被上訴人上開違法失職行為,經
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
    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等罪嫌,提起公訴。被上
    訴人直至檢察官偵查中,始於107年7月27日繳回不法所得26
    3萬元(惟實際收受不法所得之時間、次數、地點及金額尚
    待釐清)。
三、查被上訴人劉家男所涉刑事案件,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
    8年度訴字第297號審理中,有該院114年3月11日中院平刑交
    108訴297字第1149004621號函文在卷可稽,本院認為被上訴
    人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,以其所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,
    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,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。
四、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、第82條第2項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一庭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 官  林輝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黃梅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許金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周玫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黃國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嚴君珮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