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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(2025-10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3 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433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代  理  人  陳國雄 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俊國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經臺灣新竹
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司聲字第375號)。按聲請命返
還提存物或保證書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,00
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
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十五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 官  陳慧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杰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潘曉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章大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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