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5-12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3
案號: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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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抗字第1643號
抗 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素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
,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
字第168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抗告人於民國113年8月5日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下稱屏東
地院)108年度司執字第1128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(下稱
系爭執行名義),向屏東地院聲請執行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保
險契約債權,該院於113年8月12日裁定移送原法院管轄,原
法院民事執行處(下稱執行法院)就附表編號2、3部分囑託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,並於113年9月6日向三商美邦人壽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三商美邦人壽)核發執行命令,禁
止相對人於執行債權範圍內收取對三商美邦人壽之保險契約
債權或為其他處分,三商美邦人壽亦不得對相對人清償(下
稱系爭執行命令),三商美邦人壽於113年9月13日陳報附表
編號1保險契約(下稱系爭保險契約)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
(下同)5萬1595元,原法院嗣於114年6月28日撤銷系爭執
行命令,抗告人聲明異議,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
度司執字第77050號裁定駁回(下稱原處分),抗告人不服
提出異議,經原裁定駁回,抗告人不服,提起本件抗告。
二、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:伊於113年8月5日執系爭執行名
義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權,執行法院
卻適用於114年6月18日始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
項規定及司法院於同年月27日頒訂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
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(下稱系爭執行原則)第13點,撤銷系
爭執行命令,違反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、誠信原則
及公平正義,致伊受有債權無法實現之不利益等語。
三、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,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
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
月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,不得作
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,現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
有明文。此為強制執行法之特別規定,依程序從新原則,於
尚未終結之強制執行事件均有適用。再依系爭執行原則第13
點規定:「依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
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
約金債權,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,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
押命令」,及修正說明意旨:「因應上開規定之增訂,人身
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,應適用修正後
之規定。針對保險法修正施行前經扣押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
的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,執行法院後續應為撤銷扣押命令
之處理」。
四、經查,抗告人於113年8月7日執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
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權,原法院於113年9月6日向
三商美邦人壽核發系爭執行命令扣押系爭保險契約債權後,
再於114年6月28日撤銷系爭執行命令等情,有本件執行事件
卷宗可稽。系爭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為5萬1595元,未逾衛
生福利部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.2倍
計算6個月金額11萬1708元,依現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
、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
,執行法院據以撤銷系爭執行命令,自無違誤。抗告人雖以
其於現行保險法增訂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施行前已聲請本
件執行程序,無從適用聲請後始施行之該規定及系爭執行原
則第13點云云,惟執行法院核發系爭執行命令後,抗告人之
債權尚待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、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
始告終結,本件執行程序既未終結,自應一體適用現行保險
法規定,並無溯及既往之問題。另系爭執行原則係為利執行
法院妥適辦理債務人對保險人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
執行事宜所訂定,其中第13點內容係依現行保險法第123條
之1第1項規定,就尚未終結之執行程序所為規範,並無逸脫
上開保險法規定,抗告人主張執行法院適用現行保險法第12
3條之1第1項及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,撤銷系爭執行命
令,違反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、誠信及公平原則云云,
自不可取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執行法院撤銷系爭執行命令
之異議,原裁定予以維持,並無違誤。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
不當,聲明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
法 官 林伊倫
法 官 陳彥君
附表:
編號 保險人 保單號碼 預估準備金(新臺幣) 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5萬1595元 2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5萬6354元 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4萬3580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林宗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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