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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6-03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建上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建上字第40號
上  訴  人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
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114年度建上
字第40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,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
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,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
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   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,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、第2項規
    定,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,若係
    委任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者,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釋明之,
   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,未依上開規
    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
    者,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
    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建上字第40號判決,於民國115年3
    月13日提起上訴,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
    人為訴訟代理人,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之上訴
   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3萬8,635元,應徵第三審
    裁判費7萬6,662元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
    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及補繳上開裁判費
   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工程法庭
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
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廷
              法 官 汪曉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伯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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