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撤銷假扣押(2026-04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7
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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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157號
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日盛國際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代 理 人 陳國雄
相 對 人 鄭俊國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一0九年度抗字第
一六一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
裁定,乃宣示其不願准為假扣押裁定存在,依前揭規定,撤
銷不需具任何理由(司法院82年2月20日司法業務研究會第
21期研究意見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
扣押,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61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(見
本院卷第5至10頁)。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,依
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95條、第83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十五庭
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
法 官 陳杰正
法 官 潘曉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,不得再抗告。如提起再
抗告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
告狀。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秋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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