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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撤銷假扣押(2026-04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7 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157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日盛國際商業
        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代  理  人  陳國雄  
相  對  人  鄭俊國  
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一0九年度抗字第
一六一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
   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
    裁定,乃宣示其不願准為假扣押裁定存在,依前揭規定,撤
     銷不需具任何理由(司法院82年2月20日司法業務研究會第
    21期研究意見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
    扣押,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61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(見
    本院卷第5至10頁)。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,依
    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95條、第83條,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十五庭
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杰正
              法 官 潘曉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,不得再抗告。如提起再
抗告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
告狀。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秋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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