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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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818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被 告 張沛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12,471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小數點以下四
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附表: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至於命補繳裁判
費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
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宇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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