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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643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訴訟代理人  方斐斐  
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泓顧問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
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5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
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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