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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解除電信契約等(2026-03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0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394號
原      告  王瀞瑩  
被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除電信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0,40
0元(計算式:手機27,800元+預繳電話費12,600元+精神慰撫金1
00,000=140,4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馬正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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