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4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7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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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1號
原 告 陳允恭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
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不於期
間內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2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林素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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