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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436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被      告  黃品榮  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
    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:「甲方及其保
    證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
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...」,
    是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原
    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
    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   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郭美杏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0 段000 巷0 號)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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