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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2523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被      告  梁達君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5條:「甲方及其保證人不
    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
    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…。」雙方合意
   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原告提出之約
    定條款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
   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   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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