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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6-02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26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簡字第1504號
原      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
訴訟代理人  周裕盛  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聲請對被告綠威環保科技股份
 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 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    為新臺幣(下同)186,200元,應繳裁判費2,670元,扣除前
   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170元。茲限原告於
   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    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(並附繕本1件),表明對被告請求
    之法律上依據,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。  
三、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變更為吳天銘,
    原告得具狀聲明承受訴訟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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