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4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7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1491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
被 告 陳文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5年4月9
日宣判。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、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
起訴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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