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4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1491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許煌易  

被      告  陳文鑄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5年4月9
    日宣判。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、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
    起訴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