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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(2026-02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10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1178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被      告  杜藍宜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39,298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22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
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,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
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
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戴于茜
附表: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至於命補繳裁判
費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
院之裁判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宇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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