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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7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小字第910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被      告  潘盈彤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   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
    查詢結果可稽(見限閱卷)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
    定,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
   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    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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