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2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3
案號:北司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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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司調字第110號
聲 請 人 李愛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
債務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
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
2月16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638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
達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,此有
送達證書可稽。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
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依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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