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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(2025-09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5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441號
原      告  裕翔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徐裕欽
原      告  裕權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徐裕欽
被      告 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南星
被      告 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樂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174,383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,506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法  官 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潘美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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