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5-09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2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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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314號
原 告 黃子峻
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5,466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6,0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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