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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5-09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2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2314號
原      告  黃子峻  
被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5,466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6,0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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