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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7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9860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廖景晨  


            廖茉莉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
    備之程式。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
   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
 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述
    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,於簡易案件之
    第二審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    115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    已分別於115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廖景晨、115年2月26日送
    達上訴人廖茉莉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未補
    正,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案
    件繳費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
   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
   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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