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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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9494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訴訟代理人 林子源
被 告 博斯資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力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
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未繳足裁判
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8日送達予原告有辨別事
理能力之受僱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迄
今仍未補正,亦有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附卷足憑,揆諸前
開說明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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