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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5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9494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
訴訟代理人  林子源
被      告  博斯資產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潘力恆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   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
   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   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未繳足裁判
    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
   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8日送達予原告有辨別事
    理能力之受僱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迄
    今仍未補正,亦有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附卷足憑,揆諸前
    開說明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 蕭如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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