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3
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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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9494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訴訟代理人 林子源
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斯資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6萬4,75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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