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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0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8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8995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被      告  郭晏琦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
   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;訴訟之全部
    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明文約定
    :「甲方及其保證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
    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
    法院。...」,是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
    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
    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
   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子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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