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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0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8762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華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
    當事人能力;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
    之訴;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
    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
    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張華雄返還借款事
    件,惟被告張華雄已於起訴前之114年5月28日死亡,有被告
   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則原告起訴時被告已因死
    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,且欠缺無補正之可能,依上開規定,
    原告起訴之程序即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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