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(2025-09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2025-09-16
案號: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6358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
被 告 陳冠融 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陳漢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陸拾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陳漢卿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
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被告陳冠融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其經本院合法
通知後,於民國114年8月5日提出出庭意願表,表示其就本
件不願意出庭辯論等語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
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三、原告主張:被告陳冠融於98年至105年就學期間,邀同被告
陳漢卿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貸借就學貸款13筆,計新臺幣
293,202元,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,為此
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被告陳冠融則以: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及事實理由不爭執,
因入監服刑家中經濟陷入困頓,並非故意不還款,出獄後會
努力還款,願意承擔債務等語,做為答辯。
五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
借據、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、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、就
學貸款動支明細查詢、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資料為憑。而被
告陳冠融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114年8月21日具狀表明
不予爭執;被告陳漢卿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
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
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
同自認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認其主張為真實。從而
,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,
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
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、
第91條第3項。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
所示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計算書: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3,060元
合 計 3,060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潘美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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