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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租賃物等(2026-01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10048號
原      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


被      告 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Si Tou Man Wai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10點5分在
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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