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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1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5269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
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77,809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    官 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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