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23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3
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5137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曾耀賢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2987元,第一審裁判費150
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繳納1000元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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