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14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4
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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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4549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被 告 洪慧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
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
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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