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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14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4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4549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被      告  洪慧卿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   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
 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
    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
   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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