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27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27
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97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陳藝婷 被 告 林瑋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