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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27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3973號
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訴訟代理人  陳藝婷  
被      告  林瑋婷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5分
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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