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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(2025-09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4 案號: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2608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麗玲  
被上訴人即
原      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
幣貳仟貳佰伍拾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;第二審裁判
    費,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
   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   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
   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對本院114年度北小字第2608號請求給付租金
    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
    為新臺幣(下同)99,000元,依上開規定,應徵收第二審裁
    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    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 蕭如儀
         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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