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北司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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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補字第6389號
聲 請 人 李愛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
債務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如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
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
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
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8,890元,應徵聲
請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,限
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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