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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4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816號
原      告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訴訟代理人  戴安妤  
            賴勇宗  
被      告  林品言  

訴訟代理人  陳信亮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67,96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小數點以下四
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戴于茜
附表: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至於命補繳裁判
費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
院之裁判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王宇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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