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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3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7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572號
原      告  賴玉琳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
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9,6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又本件兩造於保險附約第
31條乃明文合意管轄在要保人(原告)之住所地法院管轄,故請
原告併進狀補正其是否要保人、現住所是否為臺北市新店區,俾
便後續審理之適法進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潔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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