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7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45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偉仲核發支付命令,
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5,877元(
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,1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智凱
附表(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)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29,699元 1 利息 29,699元 99年7月8日 104年8月31日 (5+55/366) 20% 35,91.59元 2 利息 29,699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11月24日 (10+85/365) 15% 45,585.93元 小計 76,177.52元 合計 105,877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