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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437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冠安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
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6,11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
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宇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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