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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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437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冠安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
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6,11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
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王宇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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