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6-01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41號
原 告 潘巧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鈺富資產管理
股份有限公司、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
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
仟柒佰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