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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6-01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9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41號
原      告  潘巧智  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鈺富資產管理
股份有限公司、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
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
仟柒佰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沈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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