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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4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北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補字第1號
原      告  陳允恭  
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
   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不於期
    間內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    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   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    (下同)12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爰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 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
    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 官  邱于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素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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