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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(2026-04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1 案號:北簡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97號
聲  請  人  林建宏  
相  對  人  沈文斌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
 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 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 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 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
 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以不
  停止執行為原則,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,仍須
  法院認為有必要者,始得裁定停止執行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所提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3102號債務人
    異議之訴事件,以「沈文斌」為被告,非執行事件債權人「
  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」,聲請人對於非債權人提起債
    務人異議之訴,屬當事人不適格,業經本院以民事訴訟法第
    249條第2項駁回起訴在案,聲請人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
    ,其停止執行之聲請,非有理由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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