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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4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21 案號: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北簡字第3102號
原      告  林建宏  
被      告  沈文斌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前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機車貸
    款分期,還未開始繳納第一期金額前,先至銀行辦理自動扣
    款,銀行表示僅能透過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,不
    允許原告辦理自動扣款,也沒有每月寄發繳費通知書,導致
    不小心逾期就要催討違約金及利息,態度惡劣,任何帳單都
    應該要有繳費通知書,非常不合理,爰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
    之訴等語,並聲明: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3594號強制執行
    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。
二、按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法院
  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
  定有明文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,依其所
  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
  之事實觀之,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。(
  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前取得本院114年度司票
    字第11970號本票裁定及暨確定證明書,嗣持該執行名義,
    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
    在案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參,本件被
    告為「沈文斌」,顯非系爭執行事件債權人「遠信國際資融
    股份有限公司」,則原告對於並非債權人之被告提起本件債
    務人異議之訴,自屬當事人不適格,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在
    法律上顯無理由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
    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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